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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民商法讲坛第2期:“民法典时代的保险合同法”讲座成功举办

日期: 2017-11-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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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19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邹海林教授应邀做客珞珈,在9999js金沙老品牌120学术报告厅为广大师生带来了金卫民商法讲坛第2期——“民法典时代的保险合同法”的精彩讲座。9999js金沙老品牌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本寒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9999js金沙老品牌余立力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南玉梅老师以及众多同学参与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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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正式开始之前,陈本寒教授代表9999js金沙老品牌对邹海林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之后,陈本寒教授对邹海林教授的学术成就进行了一番介绍,表示邹海林教授不仅在破产法和保险法领域著述颇丰、贡献卓越,在其他商法及民商法交叉领域也均有涉足。

随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来临,保险合同法未来的走向如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邹海林教授认为,保险合同法的独立性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不会消失,因此,即便是在我国民商合一的语境之下,保险合同法也不可能被民法典吸收。至此,邹海林教授阐明了本场讲座的选题原因和基本观点,讲座正式开始。本场讲座依次从“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民法典分编:合同法”“特别法规范的正当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有问题”四个维度展开,展现出了十分清晰的线型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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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历史意义重大。我国的民法总则并未采纳传统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模式,而是基本维持了民法通则的原有架构,堪称民法通则的“升级版”。邹海林教授指出,中国的民法总则是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再现,因而不能忽视既有的社会生活现实,简单地按照术语、逻辑和法律关系的状态去编制一部新的民法典。故此,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是松散式的,是围绕民法总则所展开的对现行民商事单行法的整合。而且,中国的民法具有商法品格,整个私法制度均系围绕“商”所展开。在21世纪的法典化时代中,中国民法典将创立新的民法典模板,即以商事思维、理念、规则为基础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的根本历史意义就在于,使中国的私法走上了以商为主干的法典化道路,正式确立了中国民商合一的发展体制。

二、民法典分编:合同法

邹海林教授认为,在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第二步中,将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纳入民法典,是毫无疑义的。买卖合同原本是一种最为传统和典型的民事合同,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影响之下,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俨然已成为商事合同。不仅如此,整个合同法几乎都是在商事领域中延展开来的。合同法因此具有显著的商法品格。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立法建议中虽有提及增加有名合同的种类,但并未涉及保险合同。从理论上说,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的一种,自然可以为合同法所吸纳。然而,这样的安排在结构上却存在问题。一方面,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的一般性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性有限,债的保全等问题在保险法中也全然没有存在价值;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法中的保险利益等特殊问题,在合同法中也毫无容身之地。故此,保险合同无法被合同法纳入,保险合同法将始终独立于民法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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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规范的正当性

具体而言,保险合同法作为特别法独立于民法典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合同是以营业为基础的合同,特许的营业自然要适用特别的规则,此处所涉之问题并非简单的民商事区分。第二,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障的是意外事件,权利义务的变动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这与一般合同存在本质区别。第三,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对保险合同的法律安排必须是长期的,而普通商事合同仅涉及对法律关系的短期安排。第四,保险合同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保险公司要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信用。第五,保险合同具有高度自治性,保险产品代表了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保险条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模式才是最值得关注的,法律不宜对之进行过多干涉。第六,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技术、危险控制技术和法律行为抽象技术,而这些技术均非一般合同所有。因此,保险合同由特别法规范,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四、保险合同的特有问题

在解释了由特别法规范保险合同的正当性之后,邹海林教授又对保险合同特有的五大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首先,是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约束力具有不对称性,其对保险人的约束力一般强于对投保人的约束力,典型体现即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其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尽管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一直被认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保险合同中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致使其身份有了越来越多的合同当事人色彩。再次,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机理,此处主要涉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问题。复次,是保险合同的多样性。保险合同种类繁多,以至于法律根本无法将之穷尽,出于对交易自由的尊重,法律也不宜对保险合同种类作出过细规定。最后,是保险合同的危险控制,该危险控制体系主要由故意行为所致损害的免除、保险利益和除外责任三者构成。

基于以上论述,邹海林教授认为,保险合同不能脱离特别法,更不能被随便写入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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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陈本寒教授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讲座互动环节,在场同学分别就《保险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之保险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以及保险实务中车险索赔难的问题请教了邹海林教授,在师生的相互探讨和邹海林教授的耐心解答中,不仅提问同学本人对问题有了更准确的把握和更深刻的理解,其他在场同学也深受启发,收获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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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本寒教授再次对邹海林教授的精彩讲座表达感谢,在全体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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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赵亚宁;摄影: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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