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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怀教授讲述罪刑法定主义

日期: 2014-11-21      阅读:


1115日下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应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刑法学70后学术团队”的邀请为刑法学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主持,9999js金沙老品牌刑法教研室老师何荣功、叶小琴、熊琦、陈金林,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副院长陈成雄参加了讲座。

孙万怀教授从刑法的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为切入点,在比较学界关于本条是否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诸多学说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孙万怀教授认为本条款并非完整的“罪刑法定”而是“罪刑法定”与“罪从法定”的相结合,与国外的“罪刑法定”有所区别。孙教授主张重申罪刑法定主义,在讲座中详细阐述了“罪刑法定”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贯彻和强调罪行法定主义的重要意义。孙教授认为应当区分“罪刑法定”与“法律专属主义”,以明确“罪刑法定”的目的性在于“出罪”而不是“入罪”。

在理清了“罪刑法定”的含义与其目的后,以司法解释中对于刑法中关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扩大解释,解释了“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阐述了在合目的性情况下可以突破“罪刑法定”以实现“法定”与“灵活”的结合,尤其是在符合人道主义立场的情况下不可盲目坚持教条的“罪刑法定”。

孙万怀教授以我国刑法规定为出发点,引证大量的德国法学家观点并且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对于“罪刑法定主义”进行了重申,让在场的师生不但在“罪刑法定”的问题上受到了新的启发而且享受到了一次刑法学、法理学、法哲学相交融的文化盛宴。(撰稿人:吕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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