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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日期: 2010-11-22      阅读:

聚焦湖北发展,推动宪法实施
——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2010116,由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办,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法律体系和宪法实施学术研讨会暨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9999js金沙老品牌120学术报告厅开幕。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委党校、各地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政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1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会议围绕着法律体系和宪法实施的主题开展集中讨论,目的在于服务湖北省地方立法发展,促进宪法实施,具体包括宪法实施与地方立法、选举法与湖北实施办法、代表法与代表制度等三个单元,19位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了切合自身体悟的论述。

一、宪法实施的实践技术

蒋碧昆教授在致辞中所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也正在顺利实施,但在人权保障、宪法理论等方面仍然有一些问题,宪法学在学术领域、专业研究上仍大有作为。”如何贯彻实施宪法、实现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与会学者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宪法实施中的部门法和地方立法参与

宪法实施过程中,部门法、地方立法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居于何种地位,是本次会议的一个热议话题。多位学者从不同侧面强调了宪法思维在司法、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强调一种实践化、现实化的宪法实施进路。

刘祎博士认为宪法实施不能排除部门法参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堪当宪法的部门法实施这一重任,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中贯彻宪法思维,是宪法实施的“大智小技”;同时,还应当允许法官在说理部分引述宪法内容以阐述判决理由,惟其如此,法律适用的司法技艺在宪法实施上才会发挥其完整的作用。

刘一纯副教授则强调,相较于宪法意识或宪法观念而言,宪政观念更具有现实性、实践性和动态性。宪政观念的树立对于宪法实施更有现实意义。宪政思维的形成需要一个养成训练过程,也需要通过一些物化的象征、行为规范来进行培养。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部分,地方立法工作同样需要宪法思维的运用。

(二)宪法实施保障问题

如何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在立法工作中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是一个具有现实性和挑战性的课题。蔡武进博士生强调要“柔化”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秩序,“刚化”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要建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违宪审查机关,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落实。

丁剑云、赵丹两位同志都从宏观上对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宏大叙事的论述,对人大立法工作、监督工作都进行了一个全景式的概括梳理,就人大工作的理论架构和一些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王磊同志则结合自身检察工作实际,以及省人大立法情况论述相关问题,对法律用语中的“决定”和“决议”的差别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解读与阐释。

二、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与地方治理

作为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的年会,本次会议特别重视服务于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自治和地方立法问题上,参会学者各抒己见,展开了富有理论性又契合实际的讨论。

(一)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回应

参会的多位学者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我省的地方立法发展特别是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建设问题展开论述,以回应目前湖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张彪博士生认为,必须将湖北省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与“两型社会”建设和“中部崛起”联系起来,同时还强调立法规划,必须提升各部门立法积极性,扩大立法领域,提高自主性立法,扩大创制性立法范围;还需要对立法内容进行规划,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发展。

周昕博士认为,近年来,湖北省在促进自主创新建设的法制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区域科技竞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换的地方立法有待完善;二是企业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地位仍未得到凸显;三是扶持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缺乏必要的法制支撑;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五是政府在自主创新领域的行政指导力度较为薄弱。基于既有经验和现存问题,博士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施业家同志认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必将要求政府有较大的行政职权,只有政府具备相应的职权,才能使“两型社会”建设快速推进。如何突破原有城际区划和体制障碍,是这一制度发展的重要问题。要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必须在立法机制上面进行创新。

(二)地方治理与制度创新

地方立治理问题是一个具有复合性的课题,其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宽泛,它不仅包括宪法层面的权力分工、也包括制度层面的具体设计。本次会议在对地方立法中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讨论的同时,还对一些特别地区立法的问题展开了分析,是本次会议的亮点之一。

元姗副教授的论文《自治州在宪法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和梁成意博士的论文《经济特区民主政治立法创新的可行性探析》分别就自治州、经济特区的宪法地位、立法权责等问题展开论述。黄元姗副教授认为,要加强自治州在宪法法律中的作用,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增设自治市,以适应城市化的需要;二是加强自治机关建设,确保自治州自治机关依法民主行使自治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治州州长选举资格平等的问题;三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制度,促使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义务和自治机关依法民主行使自治权。梁成意博士则认为,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与之相适应的推动民主政治改革,不断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对于经济特区而言,应当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下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改革。

杨小敏老师则对地方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进行了重新解读,作者认为:坚持“不抵触”不是要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限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既有内容的范围内;不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做出某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便一概不能就此事项做出规定;也不是要以上位法作为法律依据,明确每一条款的合法来源;更不意味着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在法规体例结构上条款备至、章节俱全,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

何雪丽同学的论文《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立法之必要性》(周冶陶、孙晓咏、何雪丽合著)则主要介绍了湖北省在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立法方面的一些经验和成绩,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应该对刑事被害人施以援手,帮助其走出窘境。我省正在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与进一步明确。

三、代表法与代表制度

代表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组成部分,是人大制度发展的基础所在。代表制度的发展程度,也是人大制度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会议第三单元,来自实务部门的同志们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一)代表资格问题

黄明顺、雷涛两位同志在各自论文中都指出,人大代表辞职是一个非常急迫的现实问题,建立代表辞职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现行代表法律制度、保障选民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需要。两位同志分别都就代表辞职、退出等机制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及设想的制度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与细致的制度建构。

魏先贵同志则对人大代表素质问题进行讨论,以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为出发点,对代表制度的完善展开讨论。刘国俊同志的论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代表制度的思考》(刘国俊、吴赤军、田少兵合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人大代表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代表工作机制、优化代表结构,不断提高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

(二)“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问题

2010年以来,我国陆续修改了两部基本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两法的修订对我国人大选举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次会议有两篇文章着眼于“选举法”和“代表法”的修改问题。

江登琴博士的论文《从人大代表履职机制看代表小组的建设经验与规范课题——以< 代表法>修订后的第20条为基点》从代表小组的工作方式出发,对代表小组进行讨论,认为代表小组在具体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履职时间、履职形式和在履职机制上,代表小组都为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空间,甚至也可能涵盖了人大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作者认为,要使得代表小组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律化,还需要相应的组织建构、权责区分和工作程序。

石诚老师的文章《从“同票同权”来看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公平性的发展》则着眼于《选举法》修改中的同票同权问题,认为《选举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开始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这体现了宪法平等原则,是人大制度公平性的重要发展。

会议期间还召开了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扩大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叶中教授当选为新一届会长,蒋碧昆教授受聘为名誉会长,蒋大国同志受聘为首席顾问。会议最后在热烈的气氛中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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