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武汉大学进一步发展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考核的总体思路是:放宽考核期限,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激励。学校对各单位的考核实行绩分总量考核,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三条 自2005年起,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的考核按照以单位为对象,三年一考核的办法进行。对各单位的考核,以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依据,各单位完成三年科研任务的总量达到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总量标准即为任务完成,其中科研经费必须至少完成三年总量的80%。
第四条 2005年、2006年不论各单位是否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科研任务,均不扣发各年度预留的10%科研岗位津贴,2007年年终对各单位2005、2006、2007三年完成的科研任务总量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单位,继续发放预留的10%科研岗位津贴,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自2007年起开始扣除相应数量的科研岗位津贴。
第五条 各单位科研任务的考核指标包括科研经费、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各项指标均折算成绩点分,具体折算办法为:
1.科研经费
(1)纵向经费:每10000元记1分。
(2)横向经费:每20000元记1分。
2.发表论文
(1)在武汉大学文科考核刊源发表论文,每篇记1分。
(2)在国外相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记2分。(不列入考核指标,但可折算绩分)
(3)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报告,每篇记1分。(需要有效证明。不列入考核指标,但可折算绩分)
3.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专著、主编或译著,不含教材),每10万字记3分。
4.学术会议(须在社科部履行正常申报、备案程序)
(1)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每场记3分。
(2)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每场记2分。
(3)纳入《珞珈讲坛》的学术讲座,每场记1分。(不列入考核指标,但可折算绩分)
5.应用成果(需要有效证明。不列入考核指标,但可折算绩分)
(1) 被国家采纳的应用成果,每篇记2分。
(2) (2)被省部级单位采纳的应用成果,每篇记1分。
6.获奖成果(不列入考核指标,但可折算绩分,折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仍然对各单位的科研业绩进行奖励,超额完成当年科研任务的单位参与奖励分配,没有完成当年科研任务的单位不参与奖励分配。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获奖成果、重要著作和论文、科研团队、大额科研经费等相关种类的奖励,由社科部直接奖励到个人或团队;一部分用于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单位的奖励,按照各单位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情况下达到各相应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分配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不含校内各单位投入的科研经费,获奖成果不含校内评奖成果,重要著作是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仅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新闻出版署确定的重点出版规划项目、本校确定的学术丛书)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八条 各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但不宜将学校下达的考核任务简单下达到教师个人;考核办法的制定也要贯彻三年一个考核周期的思路,给教师一个宽松的研究环境。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社会科学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